证券代码:301622证券简称:英思特公告编号:2026-033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
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担保,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3日召开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额度及新增担保对象的议案》。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3亿元,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的担保,其中公司拟向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英思特”)追加担保额度至人民
币2.25亿元(含本数)、拟向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至
人民币2.25亿元(含本数)、拟向内蒙古英思特磁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为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融资和担保金额、形式、担保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上述担保额度的期限为自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和2026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额度及新增担保对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二、担保进展情况为满足香港英思特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香港英思特与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公司为香港英思特提供担保,并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香港英思特向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位数)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香港英思特向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位数)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
1、名称: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
2、登记证号码:71980499-000-06-24-3
3、注册地址: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1111-11室
4、法定代表人/董事:周保平
5、股本:16000000美元
6、成立日期:2020年6月19日
7、经营范围:销售公司生产的稀土永磁器件产品
8、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12月31日2026年3月31日
项目(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26073494.40429329669.85
负债总额285598789.71288372001.65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285598789.71288372001.65
银行贷款总额010756858.14净资产140474704.69140957668.20
2025年1-12月2026年1-3月
项目(经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410723508.4199991087.20
利润总额13048344.093711939.96
净利润11327460.583663197.32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保证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8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6、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
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二)浦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保证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香港英思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6亿元,担保余额为7406829.29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25年度)15.72亿元的0.4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