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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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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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179号
致: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年5月6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6年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月14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631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62%。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26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线上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142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0%;
反对1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4%;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58%;反对1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78%;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142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1%;
反对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39%;反对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96%;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142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1%;
反对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39%;反对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96%;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1421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7%;
反对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8%;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766%;反对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69%;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142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8%;
反对1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7%;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03%;反对1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233%;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069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8%;
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7%;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98%;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565%;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8%。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方案,会上关联股东周保平、费卫民、马春茹、包头市英思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英思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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