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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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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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71号
致: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年5月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4月15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周保平先生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议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801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209%。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25年4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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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738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6%;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0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345%;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86%;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6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6738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9%;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6%;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00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376%;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39%;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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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6731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2%;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3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93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169%;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55%;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7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670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1%;反对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4%;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635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605%;反对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893%;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0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6724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0%;反对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86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117%;反对4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3%;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7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15165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股份的99.3918%;
反对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股份的0.3690%;弃权36500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股份的0.23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70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642%;反对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711%;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5647%。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会上关联股东周保平、费卫民、王诗畅、马春茹、包头市英思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英思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4859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股份的99.8431%;
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股份的0.0985%;弃权3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股份的0.058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61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234%;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902%;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5864%。
本议案涉及监事薪酬和津贴方案,会上关联股东邹海荣、程轶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726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9%;反对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88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519%;反对4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3%;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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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16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66734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3%;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6%;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96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695%;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266%;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38%。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6673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6%;反对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01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453%;反对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24%;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2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673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0%;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1%;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935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247%;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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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622%;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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