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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1 00:00 查看全文

英思特 --%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英思特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概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号),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982970股,并于2024年1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8694891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593188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844379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48808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

2025年6月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149488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5-03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1593188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

1核查意见

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86948910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98297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限售相关的

承诺如下:

“1、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核查意见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自然人股东、原监事会主席程轶和公司自然人股东、原监事邹海荣

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核查意见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公司股东湖州建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远望谷物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融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远共赢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鲲鹏一创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鲲鹏一创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鹏创鼎新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4、公司自然人股东丁远达、黄运能、章艳梅、王建军、韩帅、张怀旭、胡

昂、黄迪良、马玛、马冬庆、吴永强、潘家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4核查意见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4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6486211股,占公司总股本31.47%,其中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3836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19%。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序限售股所持限售股本次解除限股东名称上市流通数备注

号类型份数量(股)售数量(股)量(股)

1张怀旭103692010369201036920注1

2章艳梅165907216590721659072

3王建军137971413797141379714

4马玛788060788060788060

5黄运能207384120738412073841

6丁远达695591069559106955910

7程轶9198099198090注2

首发前

8韩帅132000013200001320000

限售股

9胡昂829537829537829537

10马冬庆466615466615466615

11潘家俊248861248861248861

12马春茹10797141079714269928注2

13邹海荣9198099198090注2

14吴永强300000300000300000

15黄迪良829537829537829537

5核查意见

16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132000013200001320000

资有限公司

17正奇(深圳)投资控356400035640003564000注1

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一创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18司-深圳市鲲鹏一创343200034320003432000

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19公司-深圳市高新投118800011880001188000

怡化融钧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20公司-深圳市高新投118800011880001188000

远望谷物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深圳市高远共赢投资264000264000264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湖州建弘企业管理有379881237988123798812

限公司

23深圳市鹏创鼎新投资528000528000528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天津志联企业管理合396000396000396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364862113648621133836807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其中,股东张怀旭质押420000股、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质押3270000股;前述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马春茹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股东邹海荣、程轶为公司前任监事且离任未满半年,其所持有股份锁定期至2026年1月4日。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6核查意见数量(+-)(股)占公司总股占公司总股数量(股)数量(股)

本比例(%)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8694891075.00-338368075311210345.81

首发前限售股8694891075.00-364862115046269943.53

高管锁定股00.00+264940426494042.2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898297025.00+338368076281977754.19

三、总股本115931880100.00011593188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保荐人的核查结论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相关规定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人同意英思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7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子宜易桂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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