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2证券简称:英思特公告编号:2025-029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成
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保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8人,代表股份66801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2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53382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4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0人,代表股份13418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4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9人,代表股份6463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9人,代表股份6463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49%。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38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6%;反对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0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5%;反对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6%;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3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6%;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9%;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3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2%;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93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69%;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0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1%;反对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6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5%;反对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3%;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2%。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2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0%;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8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7%;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3%;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周保平、费卫民、王诗畅、马春茹、包头市英思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英思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16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8%;反对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7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42%;反对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1%;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邹海荣,程轶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4859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反对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6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34%;反对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2%;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2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9%;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88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19%;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3%;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3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3%;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96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95%;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6%;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3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1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3%;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4%;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3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9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7%;反对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2%;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姚佳、乔诗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