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Dongsanhuan Road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042号
致: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年1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5年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2月27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月1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5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788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594%。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26年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线上及线下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54760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
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9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476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8%;
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9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1%;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1%。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4752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1%;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85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31%;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1%。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474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8%;
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7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9%;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0%;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