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2证券简称:英思特公告编号:2026-026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0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5月0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0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成
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保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51631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1282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42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0%;反对1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4%;
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58%;反对1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78%;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42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1%;反对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
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39%;反对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96%;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42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1%;反对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
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39%;反对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96%;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421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7%;反对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8%;
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766%;反对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69%;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42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8%;反对1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7%;
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03%;反对1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233%;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9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78%;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7%;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98%;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565%;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2、见证律师姓名:姚佳、乔诗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