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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达电路: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7

1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4发行人的设立..............................................13

5发行人的独立性.............................................13

6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7发行人的股本演变............................................14

8发行人的业务..............................................14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5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9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

13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0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30

1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1

16发行人的税务.............................................31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32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3

19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33

20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4

21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4

2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4

第三节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4

4-1-1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简称全称或含义

公司、发行人、强达指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股份公司

指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的强达有限、有限公司名称

江西强达指江西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南通强达指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指 QD Industries Limited(强达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为发行香港强达人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指 Q&D ELECTRONICS INC(强达电子美国有限公司),为发美国强达行人在美国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宁波鸿超翔指宁波保税区鸿超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宁波翔振达指宁波保税区翔振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可转债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办法》

《可转债管理办法》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范运作》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编报规则第12号》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指《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募集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指《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可转债预案》债券预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指《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则》规则》《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托管理协议》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报告》汇会审[2024]2165号)(包含2022年度和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4541号)(包含2024年度)

4-1-2法律意见书

简称全称或含义指发行人于2025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的《深圳市《季度报告》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7日出具

《内控审计报告》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4544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指发行人于2025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的《深圳市情况报告》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2月26日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具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情况鉴证报告》报告》(中汇会鉴[2025]12043号)指《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论证分析报告》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指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律师工作报告》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证鹏元指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

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元、万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1-3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2026]第002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制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对本次发行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对于涉及到中国以外地区的事实和法律,信达律师引述、援引和使用境外律师出具的报告和法律意见。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对相关事实的核查及发表意见截止日为本《法

4-1-4法律意见书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二)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仅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评级、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评级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

的法律事项时,均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律师对于财务、会计、审计、验资、评级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律师对于制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依赖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保持了职业怀疑,在履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合理信赖。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级报告中某些

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

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专业报告、证

明文件、说明或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4-1-5法律意见书

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信达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6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1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1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发行人股东会的有效批准;发行人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2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1.3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

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包括:

3.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中已载明具体的

4-1-7法律意见书

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3.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3.2.1发行人已聘请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3.2.2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和董事会,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聘任了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2.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口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8194.72万元、8503.24万元、9774.50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824.15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2.4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募集资金用途规定明确;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若后续改变资金用途,将依法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2.5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3.3发

4-1-8法律意见书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3.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3.2.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3.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3.1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采用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3.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3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5发行人的独立性”和“8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3.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汇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4-1-9法律意见书

3.3.5根据发行人《季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发

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3.3.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公司出具的截至2025年11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中汇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2043号)、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的合规证明文件、发行人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3.7根据《募集说明书》、项目备案证明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南通强达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未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3.3.8根据《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3.9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

4-1-10法律意见书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10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3.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3.3.11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截至2022年

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9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41.26%、35.26%、21.85%和24.98%,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22年度、2023年度、

2024年度和2025年1-9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104.53

万元、13563.06万元、10877.97万元和9494.83万元,基于信达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3.1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3.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3.13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转债预案》,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

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

率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3.3.14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转债预案》,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

4-1-11法律意见书

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3.3.15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转债预案》,本次发

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4.1根据《可转债预案》,本次发行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发行人股票将在深

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4.2根据《可转债预案》,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八条的规定。

3.4.3根据《可转债预案》,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

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

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4.4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可转债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时的股东会审议程序及向下修正的幅度,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4.5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可转债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

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发行亦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及附加回售条款,其中,附加回售条款约定,若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

4-1-12法律意见书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4.6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招商证券签署《受托管理协议》,聘请招

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3.4.7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已为本次发行制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4.8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构成可转债违约

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4-1-13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6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

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强达有限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

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祝小华、宋振武、何伟鸿、宁波鸿超翔;祝小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2025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8发行人的业务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8.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4法律意见书

8.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按照中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要的批准、许可、备案,且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8.3根据发行人聘请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情

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4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主营

业务稳定,且未发生变更。

8.5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基本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未接到任何政

府部门对发行人作出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通知或决定;发行人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9.1.1关联自然人

9.1.1.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截至2025年9月30日,祝小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直接持有发行人32.14%股份,通过持有宁波鸿超翔24.95%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1.57%股份,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宋振武、何伟鸿,宋振武直接持有发行人16.39%股份,通过持有宁波翔振达19.21%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0.36%股份,何伟鸿直接持有发行人6.30%股份。

4-1-15法律意见书

9.1.1.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在公司的任职/关联关系持股情况

直接持有发行人2422.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祝小华董事长股份总数的32.14%;持有宁波鸿超翔24.95%的财产份额

直接持有发行人1235.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宋振武董事、经理股份总数的16.39%;持有宁波翔振达19.21%的财产份额

宋世祥董事、副经理持有宁波鸿超翔21.34%的财产份额

周剑青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持有宁波翔振达26.69%的财产份额职工代表董事(于2025年12李玉玲持有宁波鸿超翔1.71%的财产份额月22日起担任)

曾曙独立董事——

李杰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于2025年12月张瑾——

22日起担任)监事会主席(已于2025年12直接持有发行人474.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何伟鸿月22日离任)份总数的6.30%股东代表监事(已于2025年龙华——

12月22日离任)职工代表监事(已于2025年叶茂盛——

12月22日离任)

注:发行人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有关取消发行人监事会的议案,发行人原监事何伟鸿、龙华、叶茂盛于2025年12月22日起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发行人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和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有关选举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议案、有关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张瑾、李玉玲于2025年12月22日起分别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9.1.1.3前述9.1.1.1、9.1.1.2条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前述人士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9.1.2关联法人

4-1-16法律意见书

9.1.2.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5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为宁波鸿超翔,宁波鸿超翔持有发行人6.30%股份,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9.1.2.2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2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及2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无参股公司。发行人境内及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

9.1.2.3由第9.1.1条所列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2025年9月30日,由第9.1.1条所列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全

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经营范围是: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担任

1宁波鸿超翔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有24.95%的财产份额,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为祝小华的一致行动人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经营范围是: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公司董事、经理、股东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宋振武担任执行事务合

2宁波翔振达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伙人,并持有19.21%的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财产份额,为宋振武的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一致行动人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南京神盾信

让、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公司独立董事曾曙持股

3息技术有限

设计、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80%并担任执行董事公司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网站建设维

4-1-17法律意见书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关联关系护;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

览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停车场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新鲜蔬菜批发;鲜肉批发;新鲜水郑州兴地物果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公司独立董事李杰之弟

4业管理服务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担任总经理有限公司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供暖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自动控制、电子、化工专业领域内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自身开发产品

试制、试销;承包项目设备、零配件上海广联信代购;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工器公司独立董事张瑾持股

5息科技有限

材、建筑及装潢材料、百货、针纺织10%并担任董事公司品、工艺美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计算机、电子自动化、化工产品

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上海纯煜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务会展,展公司独立董事张瑾持股

6息科技有限

览展示服务,商务咨询,图文设计制30%并担任执行董事公司作,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代理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

4-1-18法律意见书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关联关系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张瑾持股

上海颖展商电子技术咨询、商务中介服务、会议10%并担任董事的上海7务服务有限会务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持股50%,公司独立董事张瑾担任董事

9.1.2.4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企业名序号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关联关系称李建伟于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任

1李建伟-公司独立董事,其任职

期间及离职后12个月内为公司关联方陈长生于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任

2陈长生-公司独立董事,其任职

期间及离职后12个月内为公司关联方发行人于2024年10月

31日上市前,贡超持有

发行人5.60%股份;因

发行人上市,贡超对发

3贡超=

行人持股比例被稀释至

4.20%;截至2025年9月30日,贡超持有发行人4.20%股份。

李建伟、陈长生、贡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

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其李建伟、陈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长生、贡超

4-员指前述人士配偶、父

关系密切的

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家庭成员

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4-1-19法律意见书

姓名/企业名序号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关联关系称配偶的父母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印制电路板材

料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经营进出口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深圳市超淦公司股东贡超持股90%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5投资有限公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销售。(依法司理,其配偶持股10.00%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材料、电子设

备的研发、销售与上门维修;电子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深圳市超淦公司股东贡超持股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

6科技有限公30.12%并担任执行董目);电子材料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司事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销售代理。许可经营项目是:

棕化液 B 组分、微蚀液、溶胀剂 B研发、生产及销售;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6月

11日)。

电子线路板的原、辅材料及设备研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发、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售后服

信丰超淦科30.12%并担任执行董7务以及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技有限公司事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

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定)。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学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公司股东贡超持股昆山市澄港

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30.12%并担任执行董

8科技有限公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事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司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专用设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

4-1-20法律意见书

姓名/企业名序号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关联关系称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软件开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业机器

人安装、维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国内贸易代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商务代理代聚泽投资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9(海南)有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票务代理服务;畜禽委托饲养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21法律意见书

姓名/企业名序号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关联关系称

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90%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人造板销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深圳市超然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以自有资理的深圳市超淦投资有

10新技术有限金从事投资活动;纸制品销售;纸浆

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该公司于2024年12月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19日注销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公司股东贡超持股展,光学仪器制造,功能玻璃和新型30.12%并担任执行董湖北省超淦

光学材料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国内事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光学科技有

11贸易代理,离岸贸易经营,技术进出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限公司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该公司于2025年6月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16日注销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

油)、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公司股东贡超持股设计及销售;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

30.12%并担任执行董深圳市晟荣电子材料、防火材料的销售。(法事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

12淦电子材料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限公司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该公司已于2025年6月可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

27日注销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涂料的销售。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动力电池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

厦门华盈动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品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13力新科技有董事会秘书周剑青曾担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限公司任董事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开发、生产经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

深圳雄韬实纳米铅酸蓄电池、电源零配件。从事董事会秘书周剑青曾担

14业有限公司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任董事,该公司于专营专控商品)。2022年11月8日注销

4-1-22法律意见书

姓名/企业名序号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关联关系称

Q&D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CIRCUITS 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持

COMPANY 股 61%并任董事,公司主要从事承接发行人海外订单及海外

15 LIMITED 董事、经理、股东宋振销售业务。

(强达电路武持股39%并任董事,(香港)有该公司于2021年3月限公司)12日注销

一般经营项目是:纳米材料、纳米技

公司董事、经理、股东

术产品、纳米功能纺织品、纳米功能宋振武配偶宋宝慧持股

服装、纳米薄膜、纳米涂料、纳米电

深圳市忠正20%并任监事、宋宝慧

子产品及光机电产品、纳米健身器材

16纳米科技有之兄宋宝敬持股80%并

及保健品的开发与销售;纳米环境保

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护工程技术的开发;国内商业、物资该公司于2021年5月供销业(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17日注销商品及限制项目)。

9.2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9.2.1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存在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向银行借款以及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关联担保》”所述。

9.2.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南通强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9.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发行人实际情况而产生的,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市场公允性原则以及必要性、合理性、适度性原则,关联交易内容真实,确保了

4-1-23法律意见书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况。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内容真实,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9.4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对关

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和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等规定的内容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9.5同业竞争

9.5.1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祝小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控制其他企业;祝小华除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在其他企业任职。

9.5.2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祝小华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另行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

9.6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9.6.1为有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及发

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9.6.2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已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9.7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4-1-24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发行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作出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措施和承诺合法有效,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不动产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未拥有任何不动产权,江西强达共拥有4项不动产权,南通强达拥有1项不动产权;截至2025年9月30日,南通强达就其持有的不动产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提供了不动产权抵押担保,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11.1.1银行授信或贷款合同”所述。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不动产权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及南通强达拥有不动产权合法有效。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南通强达正于上述通州湾示范区漓江路北、范公路东、显德路南侧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该等建设工程尚在建设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南通强达的建设工程用地和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

10.2租赁物业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租赁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向第三方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业(超过200平方米)基本情况如下:

4-1-25法律意见书

序面积产权租赁出租方位置租赁期限用途号 (m2) 证书 备案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福园福永街生产厂

一路福发工业2019/08/01-已备

1道聚福房、环6573.00无

园 A1 栋、A1 栋 2034/07/31 案社区经保设施前院济发展公司深圳市福海街道福园

同德鑫一路3号福发工2024/08/01-生产、已备

21800.00无

电子有 业园 A2 栋第四 2029/07/31 办公 案限公司层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福海街道福园

2025/08/01-生产、已备

3道聚福一路福发工业6173.00无

2034/07/31办公案

社区经 园 A3 栋济发展公司深圳市友义思福海街道福园

2025/04/01-已备

4企业管一路福发工业厂房1800.00无

2029/05/31案

理有限 园 A8 栋一楼公司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均无产权证书,无法根据产权证书确定上述租赁物业产权权属,存在因租赁物业权属不清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业的风险。

就上述租赁物业,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19日出具《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房地产的核查情况》,确认: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已申报登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信息普查;租赁物业地块

为已征转未完善手续的国有土地,权利人为深圳市福永街道聚福社区经济发展公司,地块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暂未发现发行人涉查违法事项,土地规划监察队暂未开具相关处罚、要求拆除文书;租赁物业目前无年度政府土地整备计划和城

市更新计划,若将来有城市更新计划,将提前通知发行人。

4-1-26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出具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场地有关情况的复函》,报告期内,上述租赁物业所在地块均未纳入土地整备计划,同时不涉及已列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

出租方深圳市同德鑫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租赁物业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其未来五年内亦未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对上述租赁物业及所在土地进行更新改造的计划。

出租方深圳市友义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租赁物业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其未来五年内亦未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对上述租赁物业及所在土地进行更新改造的计划。

出租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聚福社区经济发展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

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暂未发现发行人因租赁使用上述物业与出租方有任何争议和纠纷,目前亦未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对上述物业及所在土地进行更新改造的计划。

发行人已出具相关说明,发行人自承租并使用该等物业以来,未因租赁事宜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争议或纠纷。目前,发行人执行的租金水平与市场公允价值相当,且该区域同类型物业供应充足,具备良好的可替代性。若出现因物业权属瑕疵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的自有物业可立即承接生产、经营职能。因此,前述租赁物业权属不清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物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实际承担发行人的搬迁费用,并弥补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

信达律师认为:前述租赁物业权属不清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以上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租赁物业外,发行人另租赁有零星物业作为员

4-1-27法律意见书工宿舍用途。

10.3商标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合计持有6项注册商标,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未持有注册商标。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上述商标不存在质押、冻结、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0.4专利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计持有

137项已登记且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及境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其所注册的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0.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有2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冻结、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0.6域名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5项注册域名,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已注册域名。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且上述域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

10.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使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的情形。

4-1-28法律意见书

10.8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有2家境内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南通强达,2家境外全资子公司香港强达、美国强达。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所持各境内全资子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及权利纠纷。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均已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履行完毕发改及商务部门备案和外汇登记手续。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1.1发行人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

署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1.2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11.3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按照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1.4发行人重大合同在发行人改制之前由强达有限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发

行人改制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强达有限签署的合同由发行人承继;

11.5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11.6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安全、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1.7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履行。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4-1-29法律意见书

12.1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发行人报告

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12.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13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自2022年

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关《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4.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4.2自2022年1月1日至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取消监事会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工作细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3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能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履行

4-1-30法律意见书职责。

14.4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5.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5.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3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和监事

发生的变化主要系发行人业务发展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需要、落实《公司法》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构成公司董事、监事重大变化;上述董事、监事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关任职程序合法、有效。

16发行人的税务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6.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

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6.2发行人及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任一年度或一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6.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1-31法律意见书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7.1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17.1.1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施已履行相关环评手续。

17.1.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复。

17.1.3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2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17.3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质量技

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4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外汇、海关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5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方面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7.6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建设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发行人及

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外汇、

海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4-1-32法律意见书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8.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在发行人主营

业务范围内,投资项目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8.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产能过剩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8.3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根据该制

度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8.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会导致发行

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8.5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经批准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19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9.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涉案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下同)。

19.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管理、外汇管

理、海关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9.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

4-1-33法律意见书

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19.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

处罚记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20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共同编制。信达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信达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1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2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第三节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

4-1-34法律意见书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除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以及取

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外,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4-1-3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李忠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刘璐

__________________袁普年月日

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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