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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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99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5年12月22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会议通知在深圳市
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2栋厂房4楼强达电路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7500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177%。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9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274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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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101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6989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2340%。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议案1、议案2.01、议案2.0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5076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
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9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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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076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
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9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076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
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9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07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
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5%;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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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07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5%;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076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6%;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076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
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9%;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076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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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076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
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5076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
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076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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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399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刘璐袁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页为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