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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达电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06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6年1月13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会议通知在深圳市宝

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2栋厂房4楼强达电路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7500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177%。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4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39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126名,持有贵公司股份1664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2076%。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议案1至议案1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476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0%;反对

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18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50%;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68%;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同意4764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1%;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52%;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2.02发行规模

同意476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3%;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12%;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同意476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3%;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12%;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4债券期限

同意476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3%;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12%;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2.05票面利率

同意476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3%;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12%;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同意476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6%;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18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1%;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2.07转股期限

同意476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

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1900股,占出席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7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7%;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2%。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

同意4764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

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52%;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2.09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同意476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

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19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7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7%;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2%。

2.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同意476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3%;反对

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39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69%;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7%;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4%。

2.11转股股数

同意4764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7%;反对

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89%;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7%;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2.12赎回条款

同意47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2.13回售条款

同意47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2.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7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2.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4764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0%;反对

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09%;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6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2.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47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

9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9%;反对9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9%;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2%。

2.17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同意47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2.18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同意47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2.19本次募集资金储存及用途

同意47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2.20本次债券的担保和评级情况

同意476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9%;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26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50%;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同意476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4%;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70%;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2%。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同意4764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0%;反对

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09%;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6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476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7%;反对

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90%;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68%;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2%。

5.《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76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4%;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70%;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2%。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476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4%;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70%;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2%。

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4764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4%;反对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5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8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5%。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47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

1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37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8%;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4765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0%;反对

8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35%;反对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2%。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476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9%;反对

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2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34%;反对8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24%;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2%。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1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006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林晓春袁普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本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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