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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达电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28证券简称:强达电路公告编号:2026-051

转债代码:123284转债简称:强达转债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2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5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50000000元,在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63000.00元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40837000.00元,资金已于2026年8月25日划入公司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过程中,应支付保荐承销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13597085.92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6402914.08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

[2026]1377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商业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募集资金专户余开户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号额(元)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591963801000180000111.11南通强达电路科

深圳福永支行技有限公司年产

2中信银行深圳横岗支行8110301011400893681460837000.0096万平方米多层

3 中信银行深圳横岗支行 8110301011200893689 0 板、HDI板项目

合计540837111.11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转;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产生了111.11元的利息。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义签署;“中信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刁雅菲、赵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刁雅菲、赵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九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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