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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达电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暂缓和豁免披露的情形.........................................2

第三章暂缓和豁免披露的程序.........................................3

第四章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和公告的情形................................4

第五章责任追究...............................................5

第六章附则.................................................5

1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维护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和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2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和豁免披露的程序

3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

公司应填写相关资料(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和公告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4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

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及本制度规定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5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1: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申请人申请日期年月日暂缓或豁免

申请部门/单位□暂缓□豁免披露类型暂缓或豁免事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分管领导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备注

6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2: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2、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7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3: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公职务/岗身份证号码/统一知悉信息所知悉信息知悉信息知悉信息序号登记时间登记人名称部门司的关系位社会信用码处阶段时间方式内容

1、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

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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