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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

1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2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报送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的期限、知情人士名单及内幕人

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如确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

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3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已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

5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类别□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登记表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

□是□否保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5本人作为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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