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
1/5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时生效。除委员
出现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时,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委员辞职将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2/5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须根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3/5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5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