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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正在发生、将要发

生、可能发生的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事件或信息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1/9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

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

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召开的总经理工作会会议;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四)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二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2/9(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涉及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如发生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3/9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已按照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其他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

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二)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4/9(十六)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第(七)项至第(二十一)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十六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二)股份质押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9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强

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三)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其他

1、本公司、相关方应当履行承诺,但未能履行承诺的;

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更;

3、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报备等

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股东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

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7、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6/9法限制表决权;

14、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如下事件: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拟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事先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通告相关情况,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7/9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

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

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

人或报告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8/9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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