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
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审议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1/10(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定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2/10(一)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有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
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需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再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照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和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3/10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2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重大资产购置
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4/10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闲置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董事会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5/10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范
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
6/10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仅涉及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7/10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进展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8/10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管理并根据确定的使用计划拨付使用。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办法使用或变更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本制度对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10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