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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宇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30 证券简称:同宇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0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章星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邓凯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直接持有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36121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45%)的股东章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6年 10 月 13日至 2027年 1月 12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90303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6126%)。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285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52%)的股东邓凯华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6年 10月 13日至 2027年 1月 12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3213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288%)。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章星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邓凯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持股 5%以上股

章星 3612140 6.45

东、副总经理邓凯华 董事、副总经理 2528540 4.5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章星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规划安排;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上市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章星先生计划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90303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612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

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26%。若减持期间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6年 10月 13日至 2027年 1月 12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邓凯华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规划安排;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上市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邓凯华先生计划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 63213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288%)。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88%。若减持期间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6年 10月

13日至 2027年 1月 12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章星先生、邓凯华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章星先生、邓凯华先生已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其他说明章星先生、邓凯华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章星先生、邓凯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及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章星先生、邓凯华先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章星先生、邓凯华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一)章星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二)邓凯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特此公告。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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