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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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根据《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2026年2月12日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经济参考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2日(星期四)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
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田王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股东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09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
45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2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294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663%。
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共106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1%。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议案1.00:《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总投资规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00:《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总投资规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42262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30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1129
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6
6%;反对3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0.7775%;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邵帅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张乐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