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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连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根据《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2025年12月25日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网》《经济参考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载了《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深圳市

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田王星先生出差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卓祥宇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

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12月

1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949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86

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4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583%。

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

共76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议案2.00:《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议案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议案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议案2.03:《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4议案2.04:《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2.5议案2.05:《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6议案2.06:《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2.7议案2.07:《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8议案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9议案2.09:《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10议案2.10:《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11议案2.11:《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12议案2.12:《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3议案2.13:《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3.议案3.00:《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873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9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1376

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04%;反对

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1%;弃

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议案2.00:《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议案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2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50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2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631%;反对5

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94%;弃

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2议案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2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50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2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631%;反对5

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94%;弃

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3议案2.03:《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2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50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2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631%;反对5

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94%;弃

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4议案2.04:《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1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50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1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729%;反对5

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94%;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5议案2.05:《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853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59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1356

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99%;反对

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3%;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6议案2.06:《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398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反对50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

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01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446%;反对5

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94%;弃

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7议案2.07:《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1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50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1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729%;反对5

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94%;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8议案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0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51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0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827%;反对5

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96%;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9议案2.09:《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0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51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0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827%;反对5

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96%;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10议案2.10:《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03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3%;反对50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

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06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897%;反对5

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94%;弃

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11议案2.11:《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0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51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0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827%;反对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96%;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12议案2.12:《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400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512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9038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827%;反对5

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96%;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13议案2.13:《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863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49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1366

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1%;反对

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1%;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议案3.00:《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59086358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49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1366

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1%;反对

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1%;弃

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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