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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连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目录

释义....................................................4

正文....................................................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3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4

八、发行人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9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6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1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62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63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65

4-1-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壹连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的原申报材料的报告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现发行人将报告期调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报告期更新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以及发行人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特此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所使用的简

4-1-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

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壹连科技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壹连科技/指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518Z0531 号”“容诚审《审计报告》 指 字[2025]518Z0012 号”“容诚审字[2026]518Z0016 号”《审计报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可转债管理办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修正)法》

《公司章程》指《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半年度指《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募集说明书》指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所/锦天城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保荐人/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

会计师/容诚会计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师

报告期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不元、万元指同表述的除外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4-1-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该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于2026年7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8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4-1-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2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118420.4990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

合计148420.49120000.00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1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118420.4990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28000.00

合计148420.49118000.00

注:上表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已扣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前新投入的财务性投资2000.00万元。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

4-1-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无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6708179H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 1号 A栋厂房 103-501,B栋住所

厂房301-501(一照多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田奔

注册资本12798.0412万元

实收资本12798.0412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动力电池精密连接组件、新能源汽车高低压线束、各类电连接元器件、

电控系统组件的研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成立日期2011-12-07

营业期限2011-12-07至长期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其他方面未发生变化。

4-1-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以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聘请国泰海通作为保荐机构并就本次发行签

署了《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健全,具备组

4-1-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织机构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118000.00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预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和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

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4-1-9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规定;

(3)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五)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并基于本所律

4-1-10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

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

的证券类型为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发行人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载明的本次

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发行人股票,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载明的本次

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4-1-1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

方式、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内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约定了赎回条款,发行人可按事先约

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回售条款,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国泰海通作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其主要内容,该规则公平、合理,明确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4-1-1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设立情况。经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验资的必要程序;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所议事项符合当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合法有效,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经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发行人确认,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结情持有有限

序股东姓名/名持股比持股总数况股东性质%售条件股号称例()(股)股份状数量份数(股)态(股)境内一般法

1王星实业27.303493537234935372无0

2田王星境内自然人18.382352000023520000无0

3田奔境内自然人7.6698000009800000无0

境内一般法

4长江晨道4.7660872110无0

4-1-1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质押或冻结情持有有限

序股东姓名/名持股比持股总数况股东性质号称例(%售条件股)(股)股份状数量份数(股)态(股)

5卓祥宇境内自然人3.4243737993280349无0

境内一般法

6深圳侨友3.3142336004233600无0

7程青峰境内自然人3.0739331662949875无0

境内一般法

8深圳奔云2.8736675783667578无0

人香港中央结

9境外法人2.7935684280无0

算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

10厦门奔友1.5619992001999200无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星实业,实际控制人为田王星、田奔,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026年5月20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现有总股本914145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人民币(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14145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3656583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7980412股。

2026年8月5日,发行人办理完成了本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

4-1-1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股权投资”。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均为电连接组件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289639.29514895.90390506.90307455.55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287547.47511299.99386652.06304210.77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9.2899.3099.0198.94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如下:

序持有主体资质名称注册编码发证部门号

1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壹连科技 440316978Q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

人备案圳海关

2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溧阳壹连 32049679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

人备案州海关

3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35089677J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宁德壹连

证书德海关

4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浙江壹连 3303960DPW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

证书州海关驻乐清办事

4-1-1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星实业,实际控制人为田王星和田奔,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

1深圳奔云田王星、田奔分别持有其50%、35%股权

2深圳侨友田奔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厦门奔友田奔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6年6月30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

1直接持有发行人3.42%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3.02%股份,卓祥宇

合计持有发行人6.43%股份

4-1-1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

1田王星董事长

2田奔董事、总经理

3卓祥宇董事、副总经理

4范伟雄董事、副总经理

5贺映红董事、采购负责人

6黄敏职工代表董事

7黄晓亚独立董事

8邓鹏独立董事

9柯绍?独立董事

10程青峰副总经理

11郑梦远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12邹侨远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5、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前述第3、4项所列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

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王星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发行人控制或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溧阳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2江苏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3宁德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4浙江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5长春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6肇庆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7宜宾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8盐城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9菏泽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10斯洛伐克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11德国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12芜湖云达房屋租赁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

有限公司

13海普锐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9.99%的股权,田奔担任其董事

14圳阳精密参股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溧阳壹连持有其30%股权

7、前述第3、4、5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上海侨云电子有限公田王星胞妹之配偶黄献川持有其9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

4-1-1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司事、总经理;田王星曾担任董事,于2021年5月辞任上海侨云电器有限公田王星胞妹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分别持有其55%、45%股

2.司权;田海平担任执行董事,黄献川担任监事田王星胞妹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分别持有其61.36%、

3.乐清市诚和实业公司38.64%股权;田海平担任其执行董事,黄献川担任其监事;

田王星曾持有其38.64%股权,于2020年12月转让该等股权上海侨云科技有限公田王星胞妹之配偶黄献川及其子黄田分别持有其15%、85%

4.

司股权;黄献川担任其执行董事

江苏侨云电子有限公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持有其100%股权,并担任执

5.

司行董事、经理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及其子黄田以及上海侨云科侨云(江苏)科技有

6.技合计持股100%的企业,并由黄献川任执行董事,黄田任总

限公司经理,田海平任监事深圳市侨云通讯科技

7.田王星持股40%并任监事

有限公司深圳酒一搜文化传媒

8.田王星持股30%并任监事

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同德信息9.技术有限公司(吊销田王星持股20%未注销)深圳市金泰科环保线

10.田王星持股17.60%并担任董事

缆有限公司深圳会买酒贸易有限

11.田奔持股49%并担任监事

公司

广州晟峰建设有限公田奔配偶张莉玭之父母张长春、李令安分别持有其49%、51%

12.

司股权;张长春担任执行董事,李令安担任监事益阳金弘电子科技有

13.田奔配偶张莉玭之父张长春持股43%

限公司

广州畅灵贸易有限责田奔配偶张莉玭之母李令安持有其100%股权;李令安担任执

14.

任公司行董事兼总经理,张长春担任监事深圳市日拓科技有限卓祥宇配偶陈玉欧之弟陈甦持有其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15.

公司事兼总经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简

16.贺映红配偶刘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约家居用品店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

17.黄晓亚担任注册会计师、副所长、董事

所有限公司

云南永兴祥茶叶黄晓亚胞兄黄旭晓及胞兄配偶南琼霞分别持有其60%、40%

18.

有限公司股权,黄旭晓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南琼霞担任监事昆明滇池度假区四水

19.黄晓亚胞弟黄浩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归堂珠宝店昆明滇池度假区清和

20.黄晓亚胞弟黄浩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舍茶叶经营部

4-1-1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其100%股权,并担任董事

21.

份有限公司长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安庆温州国际大酒店

22.限公司和安庆中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66.96%股权,并担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惠园大酒店有限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23.

公司限公司持有其96%股权安庆市宜之味酒店有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24.

限公司限公司持有其96%股权,并担任董事、总经理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桐城市惠园新能源有

25.限公司、安徽惠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并担任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深圳市早知道科技有

26.郑梦远配偶宋丽持有其4.02%股权,并担任其董事

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奇点财富郑梦远配偶宋丽持有其8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

27.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

深圳前海雨后投资合郑梦远配偶宋丽持有其10%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28.

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英祥(中山)包装制

29.邹侨远妹妹之配偶李毅祥持股49%并任监事

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

30.2026年8月新任独立董事邓鹏任执行主任

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视博威科技有2026年8月新任独立董事邓鹏之兄弟姐妹的配偶冷灵芝任董

31.

限公司事

8、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丁华山发行人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会主席,于2025年12月离任

2.龙沁发行人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于2025年12月离任

3.发行人监事会取消前在任职工代表监事,于2025年12月离孟琦

4.刘善敏报告期内曾经的独立董事,于2024年9月离任

5.廖桂香报告期内曾经的监事,于2023年9月离任

6.张晗报告期内曾经的董事,于2022年2月离任

7.褚文博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于2026年8月离任

8.段林光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于2026年8月离任

9.溧阳壹连汽车电子科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发行人通过溧阳壹连持有其

技有限公司(已注销)51%的股权,于2024年8月注销安庆市协诚咨询担保10.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2%股权并担任董事,于投资有限公司(已注2024年1月注销销)

11.深圳嗨先生餐饮管理田王星曾持股80%,于2022年9月转让股权

有限公司

12.浙江鹏粤科技有限公张晗持有其60%的股权,于2022年10月注销司(已注销)

4-1-19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3.深圳市元宇智科技有张晗担任其董事

限公司

14.深光慧科技(深圳)有张晗担任其董事,于2024年1月注销

限公司(已注销)

15.深圳创智光电科技有张晗胞妹张家宜持有其48%股权,于2023年5月被吊销

限公司(吊销未注销)

16.山东淄特新材料科技张晗持有51%股权

有限公司

17.台州同合激光科技有张晗持有60%股权

限公司

18.盐城市瀚泉水务科技张晗持有72%股权并担任总经理

有限公司

19.深圳市水一号科技合张晗持有93.87%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晗及其胞妹张家宜、岳母廖素华分别持有其股权45%、

20.深圳万物创新集团有20%、35%;张晗父亲张国新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

限公司(已注销)理,于2022年12月注销

21.深圳万物传感科技有张晗直接、间接持有其58.39%股权,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限公司

22.深圳视光科技有限公张晗父亲张国新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23.深圳万物新材料科技张晗父亲张国新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有限公司

24.深圳瀚光科技有限公张晗及其胞妹张家宜分别持有其股权30%、70%,张家宜担

司任该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

25.深圳烯光科技有限公张晗胞妹张家宜担任董事

司深圳前海奇点财富网26.络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郑梦远配偶宋丽曾持股80%,于2022年12月注销销)

27.安庆市惠而聚实业有程青峰胞姐程其玉配偶胡华持有33.33%股权并担任董事

限责任公司(已注销)长,于2024年4月注销西部智联君志(重庆)

28.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9.47%股权,于2024年5月注销(已注销)

西部智联君泽(重庆)

29.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0.99%股权,于2024年6月注销(已注销)

西部智联君研(重庆)

30.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0.99%股权,于2024年6月注销(已注销)深圳市乐派优颂电子31.孟琦配偶吴涵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于2024商务有限公司(已注年6月注销

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联32.众科技服务部(已注龙沁配偶杨正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月注销销)

33.上海保罗生物科技股刘善敏胞妹刘韵燕担任财务总监

份有限公司

4-1-20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34.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刘善敏胞妹刘韵燕担任财务总监

技有限公司

35.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刘善敏胞妹刘韵燕之配偶沈金华任财务总监

团有限公司

36.安庆华晖机电物资有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其35.17%股权,并担任

限责任公司(已注销)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24年12月注销广州中远海运电信科37.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范伟雄配偶之兄邬春雷曾担任其执行董事,于2024年12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月离任

司)

38.西部智联君诚(重庆)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于2024年11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月离任

39.发行人曾经持有其49%的股权,2025年5月发行人将其持芜湖侨云

有的股权转让

40.深圳市联众广发网络龙沁胞弟龙文持股100%,并担任经理、董事,龙沁配偶杨

科技有限公司正午曾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安庆市宜锦酒店有限

41.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

公司有限公司持有其96%股权,2026年1月注销重庆清研智联科技有

42.褚文博持股99%,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限公司

43.西部精准(重庆)汽车

褚文博担任董事长科技有限公司

44.西部智联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重庆)有褚文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限公司

45.西部科学城智能网联

汽车创新中心(重庆)褚文博担任经理兼董事有限公司46.西部智联数字科技(重褚文博担任董事

庆)有限公司

47.西部轻源(重庆)科技

褚文博担任董事有限公司

48.西部智联君合(重庆)褚文博间接持有其14.7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人委派代表

49.西部智联君御(重庆)褚文博直接持有其5%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派代表

50.西部智联技术创新中

褚文博担任经理兼董事心(重庆)有限公司

51.重庆清研智联科技服

褚文博持股99.58%,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务中心(有限合伙)

52.重庆清研智联汽车科

褚文博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技中心(有限合伙)

53.智联汇创(重庆)科技

褚文博间接持有其19.35%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100%有限公司

4-1-2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54.西部智联汇创(重庆)

褚文博间接持有其2.1213%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100%科创中心(有限合伙)

55.西部智联汇创(重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褚文博间接持有其0.99%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100%伙)

56.深圳中电知识产权服段林光配偶刘柳及其弟刘戈分别持有其99.99%、0.01%股

务有限公司权,刘柳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57.浙江近点电子股份有报告期内曾经持有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浙江壹连22%股权的

限公司其他股东

58.深圳市今巨热传股份卓祥宇持有其20%股权,并担任董事。该公司于2013年2

有限公司(强制注销)月吊销,已强制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王星实业餐饮服务796.211458.561274.971096.10

海普锐设备及配件等472.64512.66434.38118.25

原材料、配件、

圳阳精密382.99478.05--工模等深圳市金泰科环

原材料64.6634.3135.7335.17保线缆有限公司

芜湖侨云原材料--0.8437.07深圳会买酒贸易

酒水15.4523.1434.1439.96有限公司

合计-1731.972506.721780.061326.55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浙江近点水电费0.402.251.141.08

海普锐原材料-0.36--

圳阳精密水电费、物业费2.533.99--

合计-2.936.601.141.08

4-1-2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关联租赁情况

(1)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圳阳精密房屋及建筑物5.549.13--

(2)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王星实业房屋及建筑物1091.511912.311883.121709.50

浙江近点房屋及建筑物79.40634.10394.41412.87

合计-1170.912546.412277.532122.37

3、关联股权收购

单位:万元期间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内容转让价格壹连科技收购浙江近点持有

2026年1-6月浙江近点资产收购4180.00

的浙江壹连22%股权

4、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主合同期间/担保担保债权人担保方被担保方主合同债权确定期总金额类型间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11.8至

份有限公司乐清浙江近点浙江壹连870.00抵押借款合同

2026.11.7

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2.3.14至

限公司深圳福永王星实业壹连科技11000.00抵押借款合同

2023.3.14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王星实业、

2022.3.14至

限公司深圳福永田王星、田壹连科技5000.00保证借款合同

2023.3.14

支行奔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2.12.9至

份有限公司乐清浙江近点浙江壹连420.00保证借款合同

2023.12.8

市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王星实业、2022.12.5至

壹连科技52000.00保证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田王星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2022.12.5至

王星实业壹连科技52000.00抵押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2024.12.4

4-1-2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合同期间/担保担保债权人担保方被担保方主合同债权确定期总金额类型间

田王星、田

奔、朱青

招商银行股份有2022.9.9至

青、张莉壹连科技8000.00保证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2023.9.8

玭、王星实业中国民生银行股

田王星、田2022.11.17至

份有限公司深圳壹连科技10000.00保证授信合同

奔2023.11.7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王星实业、2022.7.19至

行股份有限公司壹连科技5000.00保证授信合同

田王星2023.6.28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田王星、田

2023.6.13至

限公司深圳福永奔、王星实壹连科技8000.00保证借款合同

2024.9.13

支行业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3.6.13至

限公司深圳福永王星实业壹连科技8000.00抵押借款合同

2024.9.13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田王星、田2023.10.18至

溧阳壹连32000.00保证借款合同

限公司溧阳支行奔2028.9.21

中国工商银行股王星实业、

2023.5.15至

份有限公司深圳田王星、田壹连科技5000.00保证借款合同

2026.12.31

新沙支行奔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3.11.28至

份有限公司乐清浙江近点浙江壹连420.00保证借款合同

2024.11.27

市支行福建海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州2023.9.1至

卓祥宇浙江壹连1300.00保证借款合同

乐清小微企业专2024.9.1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王星实业、2023.12.14至

行股份有限公司壹连科技30000.00保证授信合同

田王星2024.9.25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田王星、田2024.4.9至

份有限公司深圳壹连科技30000.00保证授信合同

奔2025.4.9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2024.6.3至

王星实业肇庆壹连5000.00抵押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王星实业、2024.6.3至

肇庆壹连5000.00保证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田王星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王星实业、2024.12.11至

壹连科技36000.00保证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田王星2026.12.10

4-1-2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合同期间/担保担保债权人担保方被担保方主合同债权确定期总金额类型间

平安银行股份有2024.12.11至

王星实业壹连科技54000.00抵押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2026.12.10

平安银行股份有王星实业、2025.1.21至

溧阳壹连19000.00保证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田王星2026.12.10

平安银行股份有2025.1.21至

王星实业溧阳壹连19000.00抵押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2026.12.10中国农业银行股

银行承兑2024.11.7至

份有限公司乐清浙江近点浙江壹连420.00保证

汇票2025.5.7市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2025.1.21至

王星实业肇庆壹连5000.00抵押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2026.12.10

平安银行股份有王星实业、2025.1.21至

肇庆壹连5000.00保证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田王星2026.12.10

广发银行股份有田王星、田2025.9.16至

壹连科技5000.00保证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奔2027.8.21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733.021119.15997.81725.89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6.0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收账款浙江近点-0.070.060.16

小计-0.070.060.16

其他应收款浙江近点20.0020.0020.0020.00

小计20.0020.0020.0020.00

4-1-2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6.0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海普锐210.60593.11437.4062.31深圳市金泰科环保线缆有限公

56.9419.3215.5515.22

应付账款司

芜湖侨云-0.110.10

圳阳精密190.82173.01--

小计458.36785.54453.0577.53

王星实业230.96177.17155.72-其他应付

深圳会买酒贸易有限公司-2.751.320.93款

卓祥宇0.140.220.76-

小计231.09180.14157.810.93

合同负债芜湖侨云---1.77

小计---1.77其他流动

芜湖侨云---0.23负债

小计---0.23

(三)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根据相关规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经由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相关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关联董事、监事以及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未发表不同意见,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的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两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如下:

权利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土地使用他项不动产权证号坐落位置用途权利性质人 (m2) (m2) 权期限 权利

4-1-2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宁德市东侨国有建设

闽(2026)宁二类工宁德经济开发区

36704.0087410.64/2073-12-2

用地使用德市不动产权业用地无

壹连育仁路1867止权/房屋

第0003411号厂房号所有权溧阳高新区

苏(2026)溧国有建设

江苏沙涨大道南工业用2076-3-15

阳市不动产权66765.00/用地使用无

壹连侧、康安路地止

第0043618号权西侧

2、对外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屋对外租赁情况如下:

序出租面积承租方地址用途租赁期间租金

号 方 (m2)深圳市绿

溧阳市沙涨大道913号2024-08-01都膳食管

1壹连工业园倒班宿舍一食堂至/1273.14

理有限公

层南区1号2029-07-31司溧阳市沙涨大道913号

1776元/

2壹连工业园倒班宿舍1超市111.00

2024-10-01月

幢一层西边田西良至溧阳市沙涨大道913号

2027-09-301000元/

3壹连工业园倒班宿舍宿舍31.00月

溧阳1-408

壹连租金:

10070.32

溧阳市昆仑街道码头西2025-12-01

元/月;

4圳阳精密街618号2幢101-401厂房至774.64

物业:

室:1一楼车间2028-12-31

1936.6元

/月溧阳市放

溧阳市沙涨大道913号2024-12-01牛郞餐饮

5壹连工业园倒班宿舍一食堂至/1273.14

管理有限

层北区2029-11-30公司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

186号漳湾镇门下村宁2026-03-15

1000元/

6林巧芳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门超市至59.00月

宁德下园区4#楼一楼小卖2028-12-30壹连铺

宁德市蕉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2026-03-15

超市1770元/

7城区漳湾186号漳湾镇门下村宁至/

仓库月

悦百副食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门2028-12-30

4-1-2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出租面积承租方地址用途租赁期间租金

号 方 (m2)

品店(个 下园区 4#楼 301B体工商

户)

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序号1、5对应食堂为员工福利食堂,溧阳壹连不寻求租赁经济利益,为无租金租赁;序号7对应的租赁合同未约定具体房屋建筑面积。

(二)房屋租赁

1、房屋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号

A栋、B栋 20159.74 2019-11-10

1.工业厂房至

员工宿舍8792.682029-11-09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A栋 2层厂

道燕川社区大华路一2731.07

房2021-11-10号侨云厂区

2. B栋 3层厂 至1031.06

深圳市王房2029-11-09

星实业发1号宿舍1465.44展有限公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12023-04-01司3.道燕川大华路号王星

厂区 A B 厂房 3452.94 至栋一楼二楼、 2029-11-09栋四楼厂房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1 2026-01-01道燕川大华路 号王星4. A 1 厂房、宿舍 6714.40 至厂区 栋一至二层及

壹连科2029-11-09号楼宿舍2层技1号厂房5

2025-06-01

5.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68 3794.00 至道朝阳路 号 A栋宿舍 1 2030-05-31

682025-06-016.燕川社区朝阳路号1厂房、宿舍3054.00至号厂房4楼2030-05-31

格第电子燕川社区朝阳路68号(深圳)2025-06-01

7.有限公司1号厂房3楼、6楼,3厂房12546.00至

号厂房4、5、6楼2030-05-31

燕川社区朝阳路68号2025-06-01

8. A、B、C栋宿舍共 184 宿舍 6085.00 至

间2030-05-31

9.燕川社区朝阳路68号宿舍2246.002025-09-01

区燕罗街道朝阳路与至

4-1-29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号

大华路交汇处东北侧2028-08-31格第电子厂区研发办

公楼3-6楼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782025-11-01

10.宿舍/至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2026-10-31

C栋 301-318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782025-10-24

11.宿舍/至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2026-10-23

C栋深圳市富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比伦物业道燕川社区朝阳路782026-01-24

12.管理有限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宿舍/至

公司 C栋 A1201-A1220、 2027-01-23

B1001-B1019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782025-11-04

13.仓库2890.00至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2027-11-03

B栋 7楼

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B 2026-02-04

14.仓库1000.00至

栋5楼502号仓库2026-11-03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55号燕罗智能网联汽2026-01-10

15.办公1903.19至

车产业园 3栋 B座 22 2031-01-09

层整层2201、2202、

深圳市燕2203、2204号罗智能网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联汽车产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2026-01-10

16.业发展有55号燕罗智能网联汽厂房26506.20至

限公司车产业园2栋8层、92031-01-09

层、4栋1层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田象路北侧智能汽2026-06-01

17.宿舍8597.50至

车产业园1栋A座共计 2029-05-31

170套

盐城高新

区资产管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2026-05-01

18.厂房62000.00至

理集团有道盐渎路南、振兴路西2030-12-31限公司

19.宁德壹宁德东侨东侨工业集中区农产生产加工4677.642023-12-15

4-1-30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号

连国有资产品加工标准厂房9#厂至

投资建设房2026-12-14

有限公司东侨工业集中区农产2026-01-01

20.品加工标准厂房7#厂9663.20至

房2028-12-31福建佳源

2021-7-26

21.水晶工艺宁德市东侨工业集中至

品有限公区团圆路17号67宿舍2376.00、楼2029-07-25司宁德莱普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

新能源科117号1#车间第2层半2026-03-23

22.仓库6619.00至

技有限公层(西侧)及1#车间第2027-04-30司3层厂房青云众创(武汉)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2026-04-01

23.供应链管疏港路102号一鸣电机仓库4000.00至

理有限公3号厂房2027-03-31司宁德东投

东侨工业集中区 A-7 2025-9-01

24.开发建设生产办公17523.38至

地块厂房1-7层

有限公司2026-03-31宁德福禄

宁德市蕉城区蕉安路72025-07-01

25.物流有限仓库2800.00至

号2号仓房第三层

公司2026-06-30四川长江源工业园区开发有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

C-07 2021-10-1526. 限责任公 长江工业园区 号/ 48# + 厂房 13200.07 至司 四川翠 (原 楼)四层 阁 2028-12-31汇商业管楼层厂房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四川长江工业

宜宾壹2026-01-01

27. 园区公寓房 14 栋连 (A17)20 宿舍 / 至栋(A22) 2027-12-31

28栋(B10)49栋(C06)

四川翠汇

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2024-01-1728. 商业管理 长江工业园C-01号(原 厂房 8885.31 至有限责任41#楼)厂房2029-01-16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

2025-05-31

29. 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B10 28# 食堂 932.00

至业园区楼(原2028-05-30楼)的2楼中型食堂

4-1-3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号

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2026-02-2230. 长江工业园C-13栋(原 厂房 11946.02 至

52#)厂房2028-12-31

宜宾市四川长江工业2026-03-26

31.园区芯光荟3#4#5#公宿舍/至

寓楼2027-03-25

生产车间15070.802025-09-01

32.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187至号辅房856.332034-08-31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25-05-08

33. 五路 187 号,厂房 A幢 厂房 2173.00 至

1至2楼2034-08-31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187 A 3 2025-10-0934. 五路 号厂房 栋6 厂房 5843.00

至 楼、厂房 C栋 5 2034-08-31

楼、6楼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25-09-01

35. 五路 187号,厂区内 E、 食堂 549.00 至

浙江近点 F幢 1楼 2034-08-31

浙江壹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25-09-01

36. 连 五路 187 号,宿舍 E、 宿舍 / 至

F幢 128间 2034-08-31

2025-09-01

/至

37.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28-08-31

五路 187 号 EF 宿舍栋宿舍 2025-11-01

/至

2028-08-31

38.乐清纬五路187

2026-04-01

号D栋

3厂房1500.00至楼车间2027-03-31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电光防爆2025-09-01

39.五路180号的职工楼第科技股份宿舍1680.00至

4、5、6、7层60间宿

有限公司2026-07-15舍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第一工业园区(世为服厂房19526.00

饰)厂房 C栋 1层、3-7

层2024-09-01

40.肇庆世为至

肇庆壹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服饰制造2027-07-31连第一工业园区(世为服有限公司宿舍3625.00

饰)宿舍 A栋 1楼、3

楼、4楼、5楼、6楼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41.2820.002026-01-01厂房

第一工业园区 B栋厂 至

4-1-3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号

房一2027-07-31江苏波长

溧阳芜申路168号2号2026-05-01

42.溧阳壹光电科技仓库6637.00至

连楼1至2层仓库

有限公司2027-12-31

KSC10land plot No.

1368/69cadastral area

of Barca municipality 2024-06-01

of Kosice-Barca 厂房 7213.00 至

district of Kosice 2034-05-31CTPark

43. 斯洛伐 Kosicesp IV.Slovak Republic

克壹连 ol.sr.o. KSC10land plot No.1368/69cadastral area

of Barca municipality 2024-09-07

of Kosice-Barca 办公楼 1272.00 至

district of Kosice 2034-05-31

IV.Slovak Republic

注1:第25项租赁已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注2:第24项租赁已到期拟部分续租,根据发行人说明,宁德壹连继续承租东侨工业集中区 A-7地块厂房 3层,租赁面积 3600.12m2,预计续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上述境内租赁物业中,除壹连科技所承租的第1、5、6、7项租赁物业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外(不包括第1、

5项租赁物业中的宿舍),其余租赁物业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电话咨询上述境内租赁物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目前各地均尚未开展强制性工业厂房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住房和建设等领域均不存在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关租赁合同均在正常履行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1-3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注册商标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

2、专利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28项已获授权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25项、外观设计1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法律状态号人类别方式权利

2025303外观2025-06原始

1. 植保无人机(YL001) 专利权有效 无

壹连712702设计-26取得

科技一种新能源电池模组的2024229实用2024-12原始

2.专利权有效无

防尘防水 CCS组件结构 825251 新型 -04 取得

一种用于 CCS组件的铝

2025213实用2025-06原始

3.巴与隔离板销钉扣连接专利权有效无

254565新型-26取得

结构

一种固定温度传感器的2025212实用2025-06原始

4.专利权有效无

CCS组件 510742 新型 -18 取得

一种钉扣固定 NTC组件 2025205 实用 2025-03 原始

5.专利权有效无

开发的 CCS 组件 439856 新型 -26 取得一种动力电池和储能电

2025204实用2025-03原始

6. 池上的新型 NTC集成固 专利权有效 无

173249新型-11取得

定结构

溧阳一种应用于电池侧装的2025203实用2025-02原始

7.专利权有效无

壹连集成母排新型结构组件408995新型-28取得一种应用于储能电池及

2025201实用2025-01原始

8.动力电池的蜂窝筋结构专利权有效无

139778新型-17取得

隔离板一种适用于储能电池和

2025201实用2025-01原始

9.动力电池的防火隔热专利权有效无

139797新型-17取得

CCS结构

一种 CCS中的注塑隔离 2025200 实用 2025-01 原始

10.专利权有效无

板拼接固定结构941047新型-15取得

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的2024232实用2024-12原始

11.专利权有效无

CCS弹性结构 311484 新型 -26 取得

4-1-3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法律状态号人类别方式权利

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上2024232实用2024-12原始

12.专利权有效无

的通用 FPC及 CCS组件 311446 新型 -26 取得

溧阳2024107发明2024-06原始

13. 一种 FPC温度采集结构 专利权有效 无

壹379652专利-07取得

连、

2024107发明2024-06原始

14. 浙江 一种 FPC采温结构 专利权有效 无

379633专利-07取得

壹连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的

2025211实用2025-06原始

15. FPC固定结构及 CCS组 专利权有效 无

512168新型-06取得

一种对排线快速定位的2025209实用2025-05原始

16.专利权有效无

储能电池连接组件 34662X 新型 -13 取得

一种可拆卸回收的注塑2025207实用2025-04原始

17.专利权有效无

隔离板及 CCS组件 198924 新型 -16 取得

一种采用柔性扁平线缆-

2025204实用2025-03原始

18.宁德热压薄膜的动力电池连专利权有效无

606550新型-17取得

壹连接件一种采用镍铜转接端子

2025201实用2025-01原始

19.采样的动力电池连接组专利权有效无

509116新型-22取得

一种应用 S形可伸缩安

2024233实用2024-12原始

20. 装 FPC的动力电池连接 专利权有效 无

097613新型-31取得

组件

一种大模组动力电池2024230实用2024-12原始

21.专利权有效无

CCS定位结构 409721 新型 -10 取得

一种 PCB与 FPC组合式 2025215 实用 2025-07 原始

22.专利权有效无

转接结构454299新型-22取得

2025213实用2025-06原始

23. 一种延长型 FPC结构 专利权有效 无

067501新型-24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的 FPC采 2025213 实用 2025-06 原始

24.专利权有效无

浙江集模组113675新型-24取得

壹连 一种新型 FPC补强安装 2025210 实用 2025-05 原始

25.专利权有效无

结构063621新型-20取得

2025205实用2025-03原始

26.一种柔性等电位线排专利权有效无

991894新型-31取得

2025205实用2025-03原始

27. 一种 FPC焊接密封结构 专利权有效 无

898541新型-31取得

一种用于动力电池 CCS

肇庆2024232实用2024-12原始

28.线束上的可拆卸线束点专利权有效无

壹连877694新型-31取得胶治具

3、著作权

4-1-3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著作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3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持有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网站域名注册日期到期日期号单位

1 壹连 粤 ICP备 19149198号-3 uniconn.cloud 2024-03-20 2033-10-25

科技

2 壹连 粤 ICP备 19149198号-4 uniconn.com 2021-08-24 2028-01-07

科技

3 溧阳 苏 ICP备 2025178207号-1 222.185.239.98 2025-04-29 -

壹连

(四)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焊接机、压着机、智能生产线,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五)股权投资

1、宁德壹连

2026年8月11日,宁德壹连的住所由“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农产品加工标准厂房9号厂房、7号厂房”变更为“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育仁路186号”。

2、宜宾壹连

2026年4月22日,宜宾壹连的经营范围由“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力

4-1-3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浙江壹连

2026年4月10日,壹连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壹连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壹连少数股东浙江近点持有的浙江壹连22%股权,黄兆京持有的浙江壹连8%股权。

2026年5月15日,浙江壹连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办理完毕,股权结构由“壹连科技持股70%、浙江近点持股22%、黄兆京持股8%”变更为“壹连科技持股

100%”。

4、菏泽壹连

菏泽壹连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菏泽壹连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菏泽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00MAKFEXBH2Q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岳程街道福州路瀚邦产业园内2号车间

住所1-4层法定代表人葛亮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货物进出口;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经营范围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26-05-27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26-05-27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股权结构壹连科技持股100%

4-1-3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盐城壹连

盐城壹连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盐城壹连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盐城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03MAKE2Q4W5N

住所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城高新区盐渎路南、振兴路西(D)法定代表人葛雷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9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26-05-08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26-05-08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权结构壹连科技持股100%

除上述情况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权投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六)在建工程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1月

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在建工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

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

4-1-3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方式,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合作范围、订货及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并根据采购需求签订订单。公司选取重大采购合同的标准如下:

(1)选取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供应商(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供应商合并计算)签订的框架协议作为重大采购合同;(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多个

业务主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情形,不同主体签订的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均一致,在列示重大合同时,选取交易金额最大的主体与该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

议;(3)在列示重大合同时,选取与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最大或者报告期任一

期交易金额在5000.00万元以上的主体签订的框架协议;(4)公司与部分供应

商定期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历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条款基本一致,在列示主要合同时,选取目前有效的框架协议列示。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签订主体合同名称合同有效期东莞市达瑞新能源科技2022年12月5日至2027

1宁德壹连《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年12月4日上海嘉瑞精密模具有限2025年1月10日至2030

2宁德壹连《采购合同》

公司年1月9日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2024年10月8日至2027

3宁德壹连《框架采购合同》

限公司年10月7日

2025年1月10日至2030

4杭州优格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

年1月9日

2024年12月9日至2029

5浙江优格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

年12月8日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2025年3月27日至2030

6宁德壹连《采购合同》

限公司年3月26日

2020年12月23日至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2024年12月31日(未

7壹连科技《采购合同》

公司提前提出终止自动续约

1年)

苏州紫翔电子科技有限2022年12月1日至2027

8壹连科技《采购合同》

公司年11月30日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2022年10月28日至

9壹连科技《采购合同》

公司2027年10月27日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2022年12月28日至

10宁德壹连《采购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2027年12月27日

安捷利电子科技(苏州)2023年8月11日至2028

11宁德壹连《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年8月10日

12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宜宾壹连《采购合同》2024年6月19日至2029

4-1-39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供应商名称签订主体合同名称合同有效期年6月18日

2024年6月13日至2029

13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溧阳壹连《采购合同》

年6月12日

2、销售合同

公司与主要客户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方式合作,框架协议一般约定合作范围、订货及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部分客户未与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直接通过订单方式订购公司产品。公司选取重大销售合同的标准如下:(1)选取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客户合并计算)

签订的框架协议作为重大销售合同;(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多个业务

主体与客户签订框架协议的情形,不同主体签订的协议主要条款均一致,在列示重大合同时,选取交易金额最大的主体与该客户签订的协议;(3)在列示重大合同时,选取与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最大或者报告期任一期交易金额在5000.00万元以上的主体签订的协议;(4)公司与部分客户定期签订框架协议,历次签署的协议条款基本一致,在列示主要合同时,选取目前有效的协议列示。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签署签订日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有效期合同金额号主体期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广东瑞庆时2024年2024年7月24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

1采购代新能源科7月24日至2027年7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技有限公司日月23日行为准

件、其他

时代吉利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2025年2025年6月19框架协议,

宁德(四川)动动力传输组件、

2采购6月19日至2028年6以具体履

壹连力电池有限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日月18日行为准

公司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宁德蕉城时2022年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2022年8月4

3采购代新能源科8月4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日至长期合同技有限公司日行为准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江苏时代新2024年2024年6月25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

4采购能源科技有6月25日至2027年6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限公司日月24日行为准

件、其他

4-1-40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签署签订日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有效期合同金额号主体期

长期(以宁德时代取消宁德框架

电芯连接组件、壹连供应商资

类合江苏时代新2025年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格或者框架类

5同沿能源科技有2月8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协议终止/中用协限公司日行为准

件、其他止为准,本协议

议同步终止/

中止)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宁德时代新2026年2026年2月6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

6采购能源科技股2月6日至2029年2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份有限公司日月5日行为准

件、其他

宁德时代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2024年2024年7月5框架协议,宁德(贵州)新动力传输组件、

7采购7月5日至2027年7以具体履

壹连能源科技有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日月4日行为准

限公司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四川时代新2023年2023年8月22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

8采购能源科技有8月22日至2026年8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限公司日月21日行为准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时代长安动2024年2024年3月11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

9采购力电池有限3月11日至2027年3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公司日月10日行为准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福鼎时代新2024年2024年6月25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

10采购能源科技有6月25日至2027年6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限公司日月24日行为准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中州时代新2024年2024年4月25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

11采购能源科技有4月25日至2027年4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限公司日月24日行为准

件、其他框架

电芯连接组件、

类合中州时代新2025年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2025年4月1

12同沿能源科技有4月1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日至长期用协限公司日行为准

件、其他议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时代上汽动2024年2024年7月23框架协议,宁德动力传输组件、

13采购力电池有限7月23日至2027年7以具体履

壹连低压信号传输组合同公司日月22日行为准

件、其他

4-1-4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签署签订日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有效期合同金额号主体期

FPC组件、低压采购威睿电动汽

信号传输组件、2022年框架协议,壹连合同车技术(宁

14电芯连接组件、3月25不定期合同以具体履科技通用波)有限公

动力传输组件、日行为准条款司其他

FPC组件、低压采购

衢州极电电信号传输组件、2023年框架协议,宁德合同

15动汽车技术电芯连接组件、11月24不定期合同以具体履

壹连通用

有限公司动力传输组件、日行为准条款其他采购

2023年框架协议,

溧阳合同贵阳闪聚电电芯连接组件、

1612月11不定期合同以具体履

壹连通用池有限公司其他日行为准条款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

公司(包括

2019年1月1

零部肇庆小鹏汽低压信号传输组

2020年日-2022年12框架协议,

壹连件采车有限公件、电芯连接组171月10月31日(未提以具体履科技购合司、肇庆小件、动力传输组日前提出终止自行为准

同鹏新能源投件、其他动续约1年)资有限公司等关联公

司)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2024年2022年1月1框架协议,壹连框架(包括北京动力传输组件、

182月1日至2026年以具体履

科技协议海博思创工低压信号传输组日12月31日行为准

程技术有限件、其他公司等关联

公司)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

2024年6月30基本限公司(包日至2025年6采购括南京市欣电芯连接组件、2024年月29日(双方框架协议,壹连合同旺达新能源动力传输组件、

196月30未提出书面终以具体履

科技(生有限公司、低压信号传输组日止则自动延续行为准

产欣旺达电动件、其他一年直至业务

商)汽车电池有往来结束)限公司博罗分公司等关

4-1-4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签署签订日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有效期合同金额号主体期联公司)

盐城市大丰电芯连接组件、

长期2026年1月1框架协议,壹连阿特斯储能动力传输组件、2025年

20采购日至2026年以具体履

科技科技有限公低压信号传输组8月合同12月31日行为准

司件、其他阳光电源股2024年5月23份有限公司2024年日至2027年5框架协议,溧阳供货21(包括控股电芯连接组件5月23月22日(到期以具体履壹连协议子公司和全日后未提出终止行为准资子公司)继续生效)

3、授信及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6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及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1)授信合同

序受信授信期限/融资授信/融资额合同名称授信机构担保

号人额度有效期度(万元)

溧阳综合授信额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5.1.21-2026

119000.00质押

壹连度合同公司深圳分行.12.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025.9.16-2027

2授信协议10000.00保证

公司宁德分行.9.15宁德资产池质押

壹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2025.9.22-2026

3融资业务合10000.00保证

公司宁德分行.7.16同

综合授信额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4.12.11-202保证、抵

436000.00

度合同公司深圳分行6.12.10押

综合授信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2025.8.19-2026

530000.00/

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8.19

壹连授信额度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2025.9.16-2027

65000.00担保

科技同公司深圳坂田支行.8.21

授信额度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2025.9.16-2027

755000.00担保

同公司深圳坂田支行.8.21

额度授信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2025.7.11-2026

820000.00/

同公司深圳皇岗支行.12.1

4-1-4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受信授信期限/融资授信/融资额合同名称授信机构担保

号人额度有效期度(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025.12.23-202

9授信协议20000.00/

公司深圳分行6.12.7

宜宾综合授信额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5.9.23-2026

1012000.00保证

壹连度合同公司深圳分行.9.2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025.12.8-2026

11授信协议3000.00保证

肇庆公司深圳分行.12.7

壹连综合授信额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5.1.21-2026

125000.00质押

度合同公司深圳分行.12.10

综合授信额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5.9.23-2026

1312000.00保证

度合同公司深圳分行.9.22

综合授信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2024.8.15-2030

143000.00保证

浙江议公司温州乐清支行.8.15

壹连综合授信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2025.12.18-202

1510000.00保证

同有限公司温州分行6.12.1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025.12.19-202

16授信协议3000.00保证

公司深圳分行6.12.7

(2)借款合同序借款借款金额合同名称借款期限贷款机构担保号人(万元)中国农业银中国农业银行股行股份有限

1.2025.7.14-2026.7.13份有限公司温州580.00抵押

公司流动资分行金借款合同

2.借款合同2025.8.1-2026.8.1浙商银行股份有300.00保证

限公司温州乐清

3.借款合同2025.9.28-2026.9.28600.00保证

支行线上提款申

4.2026.04.30-2027.04.30600.00保证

请书线上提款申招商银行股份有

5.浙江2026.06.24-2027.06.241500.00保证

请书限公司深圳分行壹连线上提款申

6.2026.06.25-2027.06.25300.00保证

请书

7.借款借据2025.7.4-2026.7.4300.00保证

8.借款借据2025.9.28-2026.9.28500.00保证

9.借款借据2025.10.14-2026.10.14400.00保证

10.借款借据2025.10.27-2026.10.27平安银行股份有600.00保证

11.借款借据2025.11.7-2026.11.7限公司深圳分行100.00保证

12.借款借据2025.11.14-2026.11.14500.00保证

13.借款借据2025.11.27-2026.11.27900.00保证

14.借款借据2025.11.28-2026.11.28300.00保证

4-1-4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借款借款金额合同名称借款期限贷款机构担保号人(万元)

15.借款借据2026.05.13-2027.03.22400.00保证

16.借款借据2026.06.09-2027.03.22100.00保证

流动资金贷

17.2026.01.09-2027.01.091000.00保证

款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

18.2026.01.28-2027.01.281000.00保证

款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

19.2026.02.28-2027.02.28中国民生银行股1300.00保证

款借款合同份有限公司温州流动资金贷

20.2026.02.28-2027.02.28分行200.00保证

款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

21.2026.05.25-2027.05.251000.00保证

款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

22.2026.06.12-2027.06.121000.00保证

款借款合同

4、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保证人/被担保最高担保金主债务期

序号债权人/抵押权人担保方式

抵押人人额(万元)限

溧阳壹溧阳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5.1.21-

1最高额质押19000.00

连连公司深圳分行2026.12.10

宁德壹溧阳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连带责任保2023.9.27-

233000.00

连连公司常州溧阳支行证2028.9.21

壹连科溧阳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连带责任保2023.9.27-

333000.00

技连公司常州溧阳支行证2028.9.21

壹连科宜宾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5.9.23-

4最高额保证12000.00

技连公司深圳分行2026.9.22

壹连科肇庆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025.12.8-

5最高额保证3000.00

技连公司深圳分行2026.12.7

肇庆壹肇庆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5.1.21-

6最高额质押6500.00

连连公司深圳分行2026.12.10

壹连科浙江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2025.9.23-

7最高额保证12000.00

技连公司深圳分行2026.9.22

2025.12.18

壹连科浙江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8最高额保证10000.00-2026.12.1

技连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8

4-1-4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保证人/被担保最高担保金主债务期

序号债权人/抵押权人担保方式

抵押人人额(万元)限

壹连科浙江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025.12.19

9最高额保证3000.00

技连公司深圳分行-2026.12.7

5、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下:

签约合同价发包人承包人合同名称工程名称签订日期(万元)江苏溧《建设工程施工合新能源智能制阳城建同》(合同编号:2026年4月江苏壹连造柔性电连接21000.00

集 团 有 JSYL-XJXM-ZBHT- 29日系统项目限公司2026)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担保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4-1-4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2026.0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3322.541893.984272.131919.01

其中:保证金及押金2726.461415.731374.24739.47

政府退还土地款--613.00926.72

备用金及代垫款581.08462.36345.72250.19

往来款--1939.182.63

其他15.0015.89--

余额3322.541893.984272.131919.01

减:坏账准备373.76295.38393.84202.80

合计2948.781598.603878.291716.21

2、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0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往来款2573.192059.461195.74471.04

报销款49.2670.0585.5847.04

其他44.3039.5842.4970.71

合计2666.752169.091323.80588.8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相关合同或协议均真实履行,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

4-1-4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并、分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的具体

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内容。

3、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2026年4月至5月,壹连科技以4180万元的价格收购浙江近点持有的浙江

壹连22%股权,以1520万元收购黄兆京持有的浙江壹连8%股权。交易价格系各方参考浙江壹连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上述收购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收购完成后,浙江壹连变更为壹连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壹连已于2026年5月15日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4、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4-1-4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修改日期决策程序制订或修改原因

12026年5月20日2025年年度股东会变更注册资本

22026年8月20日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变更住所经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二)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

则不存在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共召开了4次股东会、6次董事会。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

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49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董事会成员9人;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投资总监,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董事

(1)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选举程序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田王星董事长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田奔董事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范伟雄董事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卓祥宇董事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贺映红董事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职工代表大会

6黄敏职工代表董事

2026年职工代表大会

7邓鹏独立董事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8黄晓亚独立董事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9柯绍?独立董事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审计委员会成员

发行人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黄晓亚、贺映红、邓鹏。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总监。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4-1-50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姓名职务聘任程序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田奔总经理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程青峰副总经理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范伟雄副总经理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4卓祥宇副总经理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5郑梦远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财务总监)

6邹侨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副总经理)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2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6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黄敏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选举田王星、田

奔、卓祥宇、范伟雄、贺映红、黄晓亚、邓鹏、柯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田奔为公司总经理,程青峰、范伟雄、卓祥宇为公司副总经理,郑梦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邹侨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黄晓亚、邓鹏、柯绍?为独立董事,其中黄晓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已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规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4-1-5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

增值税23%、13%、9%、6%、3%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纳税主体名称税率

壹连科技15%

宁德壹连25%

溧阳壹连25%

宜宾壹连25%

浙江壹连25%、15%

肇庆壹连25%、20%

长春壹连25%、20%

江苏壹连20%

盐城壹连20%

菏泽壹连20%

4-1-5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壹连科技于 2021年 12月 23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2

14420465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4年12月26日被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244420569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壹连科技2023、2024、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均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233301260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浙江壹连 2023、2

024、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均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故长春壹连2023年度适用此税收优惠,江苏壹连2024、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适用此税收优惠,盐城壹连、菏泽壹连2026年1-6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4-1-5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壹连科技2023、2024、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均适用此项税收优惠。

4、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发行人及子公司2023、2024、

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发行人及子公司2023、2024、

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6、固定资产成本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公司及子公司2023、2024、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7、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

4-1-5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壹连科技2023、2024、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适用此税收优惠,浙江壹连2024、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收到的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序号项目名称享受主体金额(万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

112.46

划第二批项目资助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10.96

2019年技术改造项目补贴

壹连科技

3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25.00

4吸纳脱贫人口社保15.31

2026年1-6月5吸纳脱贫人口社保和岗位24.22

6设备更新改造投资补助736.60

宜宾壹连

7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302.40

2023年度四大经济设备奖

8溧阳壹连127.04

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宁德壹连10.1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

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

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

4-1-5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的“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

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前述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3、发行人环保设施日常运营

(1)排污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生产经营场所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具体如下:

序持有主体证书名称登记编号有效期号

1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440300586708179H0 2026年 6月 22日至 2031壹连科技

登记回执 02Z 年 6月 21 日

2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50901MA345KKF8 2026年 5月 6日至 2031年宁德壹连

登记回执 D002X 5月 5日

3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511500MA63D54U6 2025年 7月 23日至 2030宜宾壹连

登记回执 D001Z 年 7月 22 日

4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220184MACYR7TB0 2023年 12月 12 日至 2028长春壹连

登记回执 2001Y 年 12 月 11 日

5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441203MABWMJM 2026年 3月 13日至 2031肇庆壹连

登记回执 G9Q001Y 年 3月 12 日

4-1-5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 91330382MA2HCUK94 2025年 11月 24 日至 2030浙江壹连 排污许可证 9001V 年 11 月 23 日

(2)环保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

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要客户的走访,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

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

督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发行

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4-1-5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和《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118420.4990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28000.00

合计148420.49118000.00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壹连,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如下:

序项目名称项目备案证号项目环评批复文号号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溧高行审备〔2025〕157常溧环审[2026]23

性电连接系统项目号号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在发行人以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实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苏(2026)溧阳市不动产权第0043618号

4-1-5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主营业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五)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1、前次募集资金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7号),以及深交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966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633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192.67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063.50万元。

该次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1月14日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128号)。

2、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4-1-59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02635.57

募集资金净额:108063.50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02635.57

2024年:1377.3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2025年:85445.04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2026年1-6月:15813.22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实际投资项目达到预募集前承募集后承金额与募募集前承诺募集后承诺实际投资实际投资金定可以使用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诺投资金诺投资集后承诺投资金额投资金额金额额状态日期额金额投资金额的差额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

154811.4454000.0051286.2254811.4454000.0051286.22-2713.782026年4月

生产溧阳建设项目生产溧阳建设项目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

214230.8810000.0010065.8714230.8810000.0010065.8765.872026年4月

产品生产建设项目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

313860.7010000.009952.9313860.7010000.009952.93-47.072026年8月

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425.795000.002029.176425.795000.002029.17-2970.832026年8月

5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29063.5029301.3730000.0029063.5029301.37237.87不适用

合计119328.81108063.50102635.57119328.81108063.50102635.57-5427.93-

注:1、“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6年6月30日尚在建设期。2、实际投资金额超过承诺投资金额系对应利息收入投入所致。

4-1-60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经核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518Z0817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壹连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壹连科技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

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各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信

4-1-6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开信息进行查询,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

统进行的查询,截至2026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

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

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

4-1-6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1、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劳动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采用劳务外包用工的形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相关劳务外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务外包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发行人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社会保2023年12月2024年12月2025年12月2026年6月30时间

险/住房31日31日31日日公积金员工总数4772580372438876缴纳人数4618562070318312养老未缴纳人数154183212564保险

缴纳人数占比96.77%96.85%97.07%93.65%缴纳人数4625562670328350失业未缴纳人数147177211526保险

缴纳人数占比96.92%96.95%97.09%94.07%缴纳人数4649563470358434工伤未缴纳人数123169208442保险

缴纳人数占比97.42%97.09%97.13%95.02%缴纳人数4567554669488173医疗未缴纳人数205257295703保险

缴纳人数占比95.7%95.57%95.93%92.08%生育缴纳人数4567554669488173

4-1-6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保险未缴纳人数205257295703

缴纳人数占比95.7%95.57%95.93%92.08%缴纳人数4588558669878417住房未缴纳人数184217256459公积金

缴纳人数占比96.14%96.26%96.47%94.83%

3、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未及时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未缴纳人数未缴纳原因住房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积金超龄或退休10971109107107108返聘当月入职338339338343343307原单位代缴662566656529个人原因22621781782应缴纳而未29111101013缴纳人数

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包括: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月新入职的少数员工,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将在次月统一办理;公司部分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少量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未因上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所认为,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1-6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1-6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杨文明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张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邵帅年月日

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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