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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科: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股份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一)公司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四)公司内部借款(指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的借款)。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

为: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

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1-(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

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鼓励的正确集体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利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融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融资项目的实施和后续

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二)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三)审核下属公司重要融资活动;

(四)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融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法务

部为融资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服务,公司审计监督部负责对融资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融资决策管理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是融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拥有在

-2-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拥有其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决策权。其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履行公司党委前置审议程序。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九条公司融资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行股票,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三)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融资(不含银行授信),单项融资金额或自然年一年内累计新增融资金额达20000万元以上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单项融资金额低于20000万元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决定。

(四)公司内部借款需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五)涉及担保的融资事项,需按照《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董事会每年审议一次公司于下一年度的综合授信方案。如当年公司有临时的授信计划,该计划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第十二条下属公司的融资事项(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均应按照融资额度大小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章融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

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

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定融资方案,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十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根据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现金

流和债务规模,合理规划和安排长短期融资比重、债务规模和时间区间,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受理除授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各类融资事项,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下属企业向财务部报送融资申请时,应将融资相

关材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营运情况;

(二)融资规模、途径和资金用途;

(三)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告;

(四)涉及担保情况;

-4-(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公司通过发行股票、配股或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

方式进行融资的,由财务部负责组织拟定融资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对授信业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年度授信计划,提出年度使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时间的发生。

第五章融资结果评价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融资台账,对融资事项做好记录,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进落实。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结果的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是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授权人会签;

(三)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评价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并估计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

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5-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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