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贡献度、负责的工作、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并结合市场薪酬情况统筹考虑,标准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1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的津贴发放。除独
立董事外,其余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领取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基本薪酬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考虑岗位的职务价值、专业能力、市场薪酬行情、责任态度等因素;绩效薪酬按年度业绩等进行考核;中长期激
励收入是指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方案发放。上述薪酬、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
2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可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
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
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股东会说明后实施,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否
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
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3(三)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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