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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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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港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袁乾照律师、汪雅筠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向爱国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9人(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1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73%(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9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15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1%(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1项,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3%;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0%;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7%;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7%;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3%;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2%;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5%;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7%;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提供相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31%;反对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2%;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31%;反对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2%;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6、审议《关于董事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4%;反对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4%;反对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4%;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1%;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8、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2%;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4%;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

8.0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3%;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78%;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1%;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8.03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7%;反对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2%;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06%;反对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5%;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

9、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8%;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6%;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10、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8%;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6%;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0%;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0%;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1%;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上述第8.01项、第9

项、第10项、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

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上述第5项、第6项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有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乾照

经办律师:

汪雅筠

负责人:

刘问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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