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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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055号
致: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就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就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
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确认意见。
(二)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4月30日,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予以确认并出具了确认意见。
(三)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监事会就授予对象和授予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了确认意见。
(五)2025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行权事宜,并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前已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上述事项亦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过。
(六)2026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内容根据公司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确认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38678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元(含税),预计派发的现金分红金额3193391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的,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即 21.92元/股-0.5元/股=21.42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1.92元/股调整为21.42元/股。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行权价格调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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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李忠李佳霖吴炜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