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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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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28号

致: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常州

市金坛区直溪镇亚溪路16号行政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4736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0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

票的股东共计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0559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9%。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792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48.212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59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会议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0013%。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19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46%;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6%。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5.《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5%;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本议案陈泽鹏、黄福灵、常州市鑫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04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4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1%。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李佳霖

经办律师:

吴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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