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规定和要求,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
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
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截至 2025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300名、注册会计师2523名、从业人员总数99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02名。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于2025年6月
30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鉴证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2025年6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议,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人员信息、诚信记录、证券服务备案等情况进
行了核实,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选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开展前,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与
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3、2025年年报审计报告初稿出具后,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立信关于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情况的汇报,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与建议。
4、2026年4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
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