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20437-33号
致: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苏州汇川联合
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合动力”)的委托,作为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就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之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事项出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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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联
合动力的股份,与联合动力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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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正文
一、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一)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二)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同意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2021年10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拟开展股权激励的议案》,同意联合动力开展股权激励并授权联合动力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
(四)根据《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
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
(五)2026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当日的公司总股本240479091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3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03406009.13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2025年度公司不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26年6月
4日,公司已实际派发上述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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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定,鉴于上述权益分派事项,以及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息对应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0.043=2.857元/份。即经过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9元/份调整为2.857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情况
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公司股票上市后分二期行权,第一个行权期自公司股票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至公司股票上市后十二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50%。公司已于2025年
9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
于2025年9月25日届满,第一个行权期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5年9月25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的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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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截至目前,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已于2025年9月25日在深圳证券公司股票实现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
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360000万元。上述营业为5016752799.10元,高于股权激励计
收入是指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次具备行权资格的306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以上(含),本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五个等级。
100%。
等级标准系数综上,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A
K=1 39603750份。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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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K=0
D
若其他行权条件均已成就,激励对象个人在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额度=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标
准系数×个人在第一个行权期计划可行权额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36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等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8935000份予以注销处理。本次注销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342人调整为306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88142500份调整为79207500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注销上述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及
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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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经办律师:
邓宇戈
经办律师:
张智鹏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