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利用外部
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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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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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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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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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
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应当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
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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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内部审计部门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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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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