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7月2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陆瑶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委员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委员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共36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8935000份予以注销处理。
2、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确定的调整方法,将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2.9元/份调整为2.857元/份。袁金奇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
(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的306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
袁金奇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