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1月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应视情况要求资助对象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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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主要应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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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
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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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部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上报,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相关情况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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