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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新能: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包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各自独立;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及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公司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

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密切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2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

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

保等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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