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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86755)88265288传真:(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64号

致: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首航新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首航新能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首航新能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仅对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4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许韬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04970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570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34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代表人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651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4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90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反对5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1%;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65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5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9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2%;反对5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2%;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6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反对5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89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8%;反对5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6%;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4196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反对5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89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5%;反对5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6%;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6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5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86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0%;反对5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3%;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6、《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5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5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8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0%;反对5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7、《关于公司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63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9%;反对5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87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9%;反对5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0%;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8、《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63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5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88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0%;反对5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2%;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9、《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6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812%;反对5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92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8%;反对5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67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反对5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9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9%;反对5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11、《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1970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5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695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0%;反对5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2%;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8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王茜冯沛波年月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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