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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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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87号

致: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首航新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首航新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首航新能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仅对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25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年11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许韬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3275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969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611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

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17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10.2968%;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57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

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83%;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49%;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57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

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83%;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49%;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5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57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

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8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68%;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8%。

(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59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51%;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1%;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07%。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57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

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83%;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49%;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2468%。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56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

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64%;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88%;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8%。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57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

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8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68%;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8%。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56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

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64%;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88%;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5.1948%。

(9)《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621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811%;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8%。

3、《关于调整首航储能系统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621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811%;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68%。

4、《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61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

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492%;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1%;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24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首航新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任宝明王茜年月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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