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首航新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怡平联系电话:0755-23976377
保荐代表人姓名:强强联系电话:0755-23976108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均取得银行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是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1次,未列席的股东会均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1项目工作内容
“新能源产品研发制造项目”项目投产后,受行业周期性波动、海外市场库存阶段性调整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全球区域需求分化的多重挑战,同时叠
加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利润空间收窄的影响,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是
1、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出现下降。2、2025年,公司发生调整募集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
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3、2025年,公司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保荐人向公司了解业绩下滑的原因,督促
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保荐人已督促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变动情况。3、保荐人提请公司关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介、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3)培训的主要内容用关注要点。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不适用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
2项目工作内容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不适用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适用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不适用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不适用“新能源产品研发制造项目”项目投产后,受行业保荐人已与公司沟通该
周期性波动、海外市场库募投项目未达到预计效存阶段性调整以及全球
益的原因,并将持续关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区域需求分化的多重挑
该募投项目的运营及效战,同时叠加市场竞争加益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履剧、产品利润空间收窄的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无不适用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无不适用
3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保荐人向公司了解业绩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的原因,督促公司采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出现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下降。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1)2025年5月况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
2025年7月14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
施;(3)2025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4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怡平强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