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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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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5】第0011号

致: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

与万富路交叉口公司1号门综合楼108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才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2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58890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7579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74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11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8%。

3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731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48%。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

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20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4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8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3%;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8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3%;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8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3%;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5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10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4%;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3%;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69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1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0%;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9%;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1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4%;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0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99.966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1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4%;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6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08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9%;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8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9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7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瑞经办律师:康晓阳陈鸣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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