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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股份:泰禾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泰

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范围贯彻全面性、重要性和客规性原则,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涵盖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及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关联交易、人事与薪

酬等主要业务和流程,重点关注风险等级较高的关键控制点,围绕内部环境、风险控制、控制程序、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价。

2024年纳入评价范围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及流程来组织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2公司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

致资产、负债相关的以资产总额为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总额为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5%;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的2%≤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5%;

(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公司缺乏反舞弊控制措施;对

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

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3、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00万元。

(2)重要缺陷:

500万元≤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3(3)一般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0万元。

4、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公司经营或决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虽有程序但未有效执行,导致重大损失;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公司内控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

*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泰禾股份2024年12月31日按照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4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泰禾股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攀明刘铁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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