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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股份: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35778-2-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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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35778-2-O-1 号

致: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顺庆路650号2幢101室召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并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1-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5点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顺庆路650号2幢101室召开,由董事长田晓宏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534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0764%,其中:

-2-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50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34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4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27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951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2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4-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8%;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3%;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9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6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融资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0%;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5-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2%;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94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反对5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反对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05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05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7-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94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7%;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7%;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2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8-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卓蔚

经办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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