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或“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积极履行公司在可持续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第五条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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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与 ESG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如有)的可靠
性、真实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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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
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
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
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
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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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并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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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本委员会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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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