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娄杭、贝赛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娄杭、贝赛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