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昊创瑞通电
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1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79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5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974.8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615.1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天健验〔2025〕8-1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智能环网柜生产建设项目15699.0615699.06
2智能柱上开关生产建设项目10252.3310252.33
3智能配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1702.2611702.26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47653.6447653.64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5301886.79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5301886.79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费用名称自有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本次置换金额
1保荐费2000000.002000000.00
2审计费2300000.002300000.00
3律师费700000.00700000.00
4其他费用301886.79301886.79
合计5301886.795301886.79
四、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上述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置换先行投入的资金。”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5301886.79元。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
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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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苏海清梁国超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