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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创瑞通: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要求,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2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若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3(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4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5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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