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679号
致: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1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308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87%。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25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
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730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4%;
反对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634%;反对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6%;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30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87%;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30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87%;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30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54%;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
2.04《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0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反对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16800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705%;反对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0%;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04%。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0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反对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563%;反对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4%;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0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
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54%;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7%;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30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5300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87%;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30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54%;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
2.09《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730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
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54%;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7%;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2.10《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0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
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16100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372%;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7%;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1%。
2.11《关于修订<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同意730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87%;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2.12《关于废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0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87%;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2.1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30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5300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87%;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