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负有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1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报告及专门会议决议。
(二)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2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重大交易”指: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即将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签署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3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事件: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
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4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6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的,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
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
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
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7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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