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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汇: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新恒汇 --%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决定设立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1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其中1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2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3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

4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

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

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行政处

罚或者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5(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

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监督和评估相关财务舞弊风险,关注前期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合规性。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6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

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会议通

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7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讯等方式,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或会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10年。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8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均含本数;

“低于”“少于”“不足”“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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