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78证券简称:新恒汇公告编号:2026-022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15:00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87号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志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18033776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5.2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26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141071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8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股份31081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3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27726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4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公司部分董事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29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4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29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40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4%;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2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0%;反对4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4%;反对4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44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2%;反对44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股东任志军先生、虞仁荣先生、西藏龙芯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志林堂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298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4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2%;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为、张静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