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可
能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合并范围内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1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
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七)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七条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并做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四)其他公司的重要会议。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与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重大诉讼和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4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5(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十三条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证券发行、回购、吸收合并、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事项;
(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九)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6(十)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分支机构、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上述事项涉及最新进展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本人职责范
围内或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重大事项拟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重大事项拟与他人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须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部门联络人报送。
(二)各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7(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
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
及相关资料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可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长报告,决定是否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报送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的主体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确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
8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
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误导,或者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对信息义务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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