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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明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682证券简称:宏明电子公告编号:2026-032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方式: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明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16日15:0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道2576号,成都东部美爵酒店1楼银杏厅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涛先生

(7)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2026年6月6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告

知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5人,代表股份7117827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3346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17831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人,代表股份332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1838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0人,代表股份1485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1163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7%;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1163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7%;反对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股东会审议决定,同意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8.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3316954.3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同意71161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4%;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股东会审议决定,同意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2025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19651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控股股东四川能源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51508415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4%;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4%;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股东会审议决定,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并同意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15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9%;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8%;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202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股东会审议决定,同意公司增加2025年度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7116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1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股东会审议,同意选举冉洪汀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161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4%;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1%;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经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总表决情况:同意71088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8%;反对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1%;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78%;反对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勇、张一凡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宏明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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