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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明电子: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宏明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宏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宏明电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宏明电子本部、宏明宏科本部和宏明双新本部三个单位所有主要业务;宏明华瓷和宏明日望对资产总额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3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64%。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占宏明电子合并报表对应项目90%以上,可以涵盖宏明电子全部重要业务。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

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程序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2、公司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评价程序和方法

(1)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体系。公司董事会授权内控项目小组负责内部

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2025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

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遵守财经法规情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财务会计制度的有效遵守和执行。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对于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和未得到遵循的现象实行逐级负责并报告,对于内控制度缺陷及未遵守内控制度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内控制度完善及有效。

3、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3.1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按照错报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总额的1%<错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

资产总额比例计算:错报金额>报金额≤资产总额

标准额的1%

资产总额的2%的2%

按照错报金额与年度营业收入年度营业收入3%<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年度营

比例计算:错报金额>年度营业错报金额≤年度营

标准业收入的3%

收入的5%业收入5%

按照错报金额与年度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5%<

利润总额错报金额≤年度营

比例计算:错报金额>年度利润错报金额≤年度利

标准业利润总额的5%

总额的10%润总额10%

注:内控自评过程中实际执行的内控缺陷标准为资产总额标准、营业收入标

准和利润总额标准三个计算口径中的最小值,2025年实际执行的缺陷标准为按照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数值。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1)存在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控制环境无效;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内控系统未能发现或进行事前约束;

*外部审计师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大更正;

(2)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目标。

(3)除认定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3.2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存在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重大事项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多项重要业务管理制度系统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3)除认定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前述认定标准,经过宏明电子自我测评,未发现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针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评价小组已向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了汇报,公司已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进行整改落实,经过整改,前述内部控制缺陷均得到了改进和完善。由于内部控制具有固有的限制,难免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将随着情况的变化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

二、宏明电子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审阅了宏明电子内部控制制度,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了解内控制度的运行情况,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宏明电子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资料、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文件以及其他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规则等,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多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明电子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宏明电子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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