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广州慧
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的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资金活动、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研发管理、安全生
产、关联交易、财务报告、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安全生产、研发管理、财务报告等。
1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营业错报≤营业收入总
总额额的2%收入总额的2%额的1%
错报>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
2%的2%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公司缺乏反舞
弊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
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营业收损失金额>营业收营业收入总额的1%<损失金额损失金额≤营业收
入总额入总额的2%≤营业收入总额的2%入总额的1%
2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损失金额>资产总资产总额的1%<损失金额≤资损失金额≤资产总
额额的2%产总额的2%额的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公司经营或决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重大事
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虽有程序但未有效执行,导致重大损失;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公司内控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为:慧谷新材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顺李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