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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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10号
致: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00在广州市黄埔区新业路62号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107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710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0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661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3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49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43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贵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
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89%;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9%;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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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
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3%;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3.00《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99%;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04%;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1%;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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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
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44%;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5.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
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0%;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9%;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6.00《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7200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39%;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9%;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7.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
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39%;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9%;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8.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9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04%;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5%;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周蒴婷欧阳永耀年月日



